为了规范我系请假秩序,加强班级管理和学风学纪,使我系广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秩序井然。根据《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班请假条数为本班人数的二分之一,每班每人原则上每学期限请假一次;
第三条 所有请假的同学必须用正规请假条填写,且需要辅导员老师签字批准;
第四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由辅导员老师签字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需由辅导员及系部总辅导员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需由辅导员、系部总辅导及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签字批准;一周以上需由辅导员、系部总辅导员、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及学生处领导签字批准;否则不予消分;
第五条 请假者须认真填写好“班级、姓名、学号、日期、折合多少课时、请假原因、辅导员意见”,否则请假无效;
第六条 请假条一式三份,一份交予系学生会秘书部,一份交予副班长,一份交予本班辅导员老师处;
第七条 因公请假和集体请假可用具有相关部门的章印及领导签字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请假条必须于星期五18:30之前交予相应部门(上课期间交予学习部,早自习交予语工部,晚自习交予纪检部,晚点名交予主席部)各部门整理后交予秘书部统一进行消分;
第九条 如有特殊原因,则可在周一18:30之前把请假条交予秘书部,并写明具体原因。否则以逾期消分处理;
二0一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