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一师院字[2013]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士学位按我校学科专业相应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工作。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0至25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成员从各系(部)主任、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高级职称教师中产生。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各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由5至9人组成。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组长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每届任期三年。各系(部)学位评审小组协助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审定和修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事项,撤销因违反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
4. 研究决定学士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六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七条 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1.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在系(部)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等进行审查,审核学生提交的《新葡的京集团8814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2.根据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情况,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位授予中出现的争议,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4.完成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八条 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在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整理后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 做好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
3.按上级学位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材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4.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5.完成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九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品行端正,诚实守信。
2.完成所学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教学、管理、科学研究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平均学分绩点在2.0 及以上(或加权平均成绩在70 分及以上)。
4.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或其他外语语种)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5.具备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文科类专业学生达到湖南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一级水平;理工类专业学生达到湖南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二级水平,或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6.有健康的体魄,能从事所学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1款之规定;
2.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考试、考查中有舞弊行为者;
4. 有剽窃他人成果行为者;
5.未达毕业条件者;
6. 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加权平均成绩在70 分以下)者;
7. 因其他问题,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本细则第十条第2款、第3款之情形,经考察有明显进步,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其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核同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者(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2.在校期间获得授权专利或在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3.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4.受到省级以上党政部门表彰者(如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员、省级优秀团干、省级优秀毕业生等);
5.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结业学生离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换证考核,取得换发毕业证资格,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一律不补发毕业证书、不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如下: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新葡的京集团8814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向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申请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
2.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依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并填报《新葡的京集团8814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初审通过人员名册》及《新葡的京集团8814暂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汇总表》,所有材料经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报送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3. 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系(部)报送的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后上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校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核,作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
5.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根据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的名单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不授予学士学位,但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只颁发毕业证书。
6.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对全部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要求报省学位办审核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
第十五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舞弊行为或出现差错的学生,经查实并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葡的京集团8814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